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原 告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大眾全民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五四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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