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6年度,284號
TCDM,96,交附民,284,2007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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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大眾全民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
訴字第二五四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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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全民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