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5年度,8009號
TPPP,85,鑑,8009,199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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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本省省立美術館技佐,投資於其父親所經營之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投資金額四十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本件台灣省立美術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館技佐,於八十五年三月十日投資於其父親謝達治經營之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十萬元,並擔任董事,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被付懲戒人於七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結婚,隨夫焦治明居住於台中市○區○○街三十四─三號五樓,婚後生育子女各一,子焦尉書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女焦苑修七十九年七月五日生,現均年幼,以上情形有戶籍謄本一份可證(證一),申辯人白天服務公職,下班撫育幼兒,料理家事,實無時間及精力經營商業,合先呈明。查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辯人家父謝達治、家母陳由紀共同設立,屬家族企業,股東皆為近親,申辯人父親年近六十,準備退休,母親陳由紀罹患心臟病,家父以來日無多,將其公司股份無償贈與其子女,受贈者謝適羽為其長子,申辯人為長女,謝馨儀為次女,謝青雯為叁女,焦治明則為申辯人之夫,有該公司股東名冊一份可稽(證二)。此項贈與股份之行為,完全出於申辯人父母之意思,父親愛女心切,申辯人並不知情,也未表示接受,更無交付股份之行為。按:民法上動產之贈與,以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其贈與契約始告成立,動產之贈與並以交付動產為成立要件,此民法第四○七條著有明文。本件申辯人之父親單方面之贈與,未經申辯人允受,依法不生效力,申辯人並無違法之行為,尚請明鑒。申辯人自出嫁以後,服務公職,除例假日,鮮少回家,絕無參與經營公司業務。據申辯人父親面告,公司是由其一人及所僱經理經營,有申辯人家父證明書一份可證(證三),該公司既僱用專職經理,其業務即無假手申辯人處理之必要,申辯人確無經營商業之行為,益見明確。
本件家父發現此項贈與公司股權之行為確有不當,業已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向台灣省建設廳為變更登記,有台灣省建設廳函一份可按(證四),申辯人已非該公司股東或董事,併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件純為中國人傳統思想,年老父母贈送子女財產之情事,申辯人未經營商業,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申辯人並無違法情事證,為此狀請鈞會鑒核,賜為免為懲戒,以免冤抑。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為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省立美術館技佐,於其父親所經營之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四百股,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並擔任董事之事實,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八五建三壬字第一三六八八六號函所附三裕企業股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員名單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股份四百股,係其父親單方面無償贈與,伊並不知情亦未表接受,依法不生效力,且從未參與經營該公司業務云云,惟依前述建設廳所附之資料,內有被付懲戒人之身分證影本、董監事名單並經被付懲戒人蓋章,所辯係其父親片面所為,並不知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所提證據,並不足以解免其責任,其違法事實,堪以認定。按公司之董事,係參與公司之經營,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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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