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庚○○原告兼庚○○之法定代理人 辛○○ 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被 告 壬○○ 甲○○ 己○○被 告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臺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壬○○、甲○○、己○○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五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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