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410號
TCDM,95,交附民,410,2007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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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原告兼庚○
○之法定代
理人    辛○○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
被   告 壬○○
      甲○○
      己○○
被   告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臺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壬○○甲○○己○○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五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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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