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380號
TCDM,95,交附民,380,200710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甲○○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己○○
      乙○○
      戊○○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己○○乙○○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五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