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1 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0 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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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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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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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舜發企業有限公司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6年5月31日 │4,883元 │NA00九九二五│ │
│1 │來發 │崁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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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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