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684號
TYDV,96,除,684,200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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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宏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娟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5 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9 月1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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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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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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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鴻亞實業有限公司林│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95年8月8日 │35,700元 │AL00五三0二│ │
│1 │富權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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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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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駿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