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伍浙燕
代 理 人 伍廣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伍文軍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
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暨公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