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繼字,96年度,86號
TYDV,96,聲繼,86,200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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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伍浙燕
代 理 人 伍廣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伍文軍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
  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暨公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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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