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534號
TYDV,96,聲,1534,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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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九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准予返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 前段定有明文。又該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訴訟終 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 序終結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217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2萬元為擔保金,並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493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及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 並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前開 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 及確定證明書、通知行使權利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 年度裁全字第7217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 度存字第4935號提存事件,提供12萬元為擔保金,聲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5378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6年度全聲字第236 號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業 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6全聲字第236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及聲請撤回執行程序狀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開卷宗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429 號通知相對人就聲請人上開假扣押之執行所受之損害於期限 內行使權利,查相對人已於同年09月07日收受該通知,惟迄 未行使權利,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通知行使權利卷核閱 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二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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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