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846號
聲 請 人 上有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本票原本十九張(扣除TH0000000 之本票)
。
3、另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尚未屆期,故請具
狀撤回,並重新制作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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