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公司法第
322條,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
)姓名、住所及戶謄 (記事勿省)。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及戶謄 (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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