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6年度,1號
TYDV,96,海商,1,200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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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號
聲 請 人 DS-Rendit
      & Co.Cont
            D,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蔡東賢律師
相 對 人 三湖海運株式會社
            樓
            G J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庚○○○○○
            1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1號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
            1,S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
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DS-RENDLTE-FONDSNR.46 MS」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DS-Rendite-Fonds Nr.46MS Cape Spencer GmbH &Co.Containerschiff KG」。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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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