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號
聲 請 人 DS-Rendit
& Co.C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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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蔡東賢律師
相 對 人 三湖海運株式會社
樓
G J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庚○○○○○
1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
1號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
1,S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
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DS-RENDLTE-FONDSNR.46 MS」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DS-Rendite-Fonds Nr.46MS Cape Spencer GmbH &Co.Containerschiff KG」。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