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418號
TYDV,96,拍,2418,200710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徐振煌於民國94年1 月28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且 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975,16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