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朱國儀(男,民國69年1 月17日生)變更姓氏為母姓「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配偶朱世潑婚後育有二子,原 約定次子朱國儀從母姓,惟戶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嗣朱 世潑於民國93年3 月19日死亡,因朱國儀認為從父姓對其身 體有不利影響,爰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等語。二、經查,聲請人與配偶朱世潑婚後育有二子,朱世潑於93年3 月19日死亡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又聲請人與朱世 潑結婚時,曾簽立招婚合約書,約定「夫妻間所生子女經雙 方明約女家及男家各半對分,由首胎姓羅次胎姓朱,男女分 別順序冠性,各傳其宗。」,有聲請人提出之招婚合約書為 證,而聲請人與朱世潑之長子朱為新目前仍從父姓,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朱國儀 亦到庭陳稱:父親生前有說要讓伊跟媽媽姓,希望能從母姓 ,看伊身體狀況會不會好轉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 目前仍有一子從父姓,而聲請人配偶生前確有同意朱國儀改 從母姓,且朱國儀已成年,其亦到庭表明希望從母姓,其意 願自應予以尊重,雖聲請人及朱國儀認朱國儀及其兄朱為新 可能係因朱國儀未從母姓招致祖先不悅而降禍,致身體狀況 不佳,然此並無科學上之實證,尚無足採,惟聲請人與配偶 朱世潑既已約定子女中一人從母姓,而朱國儀主觀上認係因 未遵從約定致其罹病,顯見未從母姓應會對朱國儀造成心理 上之壓力及痛苦,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依法應准聲請人變更 姓氏之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2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