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
債 權 人 卜列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揚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件聲明中所請求之利率是否另有約定,若
否,則只能請求法定利率百分之五,故請具
狀更正之。
2、另債務人國揚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故請
陳報該公司章程上所載之清算人,若章程未
記載,則請將公司營利登記事項表上之全體
股東列為清算人。
3、上開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以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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