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76號
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之適格債權人應為「金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其社區管理負責人並不能成為本件支付之適格債權人,
故請以「書面更正」債權人名稱為「金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
會」,並加註該「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始符法
定訴訟格式之形式要件。
二、金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報備證明影本以及聯絡
電話。
三、通知繳費之社區公告單影本。
四、債務人甲○○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五、如債權人係以選定當事人地位而提出本件聲請,請提出金蘋
果村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委任其為本件支付命令選定
當事人之債權人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文件除需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具名簽章外,並應提出金蘋果村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之住戶名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