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0473號
TYDV,96,促,50473,2007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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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73號
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縣政府登記資料及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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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