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0470號
TYDV,96,促,50470,2007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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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70號
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影
       2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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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