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70號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 、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影 2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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