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256號
債 權 人 陳鏗鏘即宏基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及住居所、
2、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支票提示未獲付款之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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