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152號
債 權 人 世電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從最後一張支
票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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