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099號
債 權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物證所示(支票影本)受款人已記載為樂
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第一分公司,故請具狀
更正本件之債權人為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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