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8099號
TYDV,96,促,48099,2007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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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099號
債 權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物證所示(支票影本)受款人已記載為樂
       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第一分公司,故請具狀
       更正本件之債權人為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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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