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7299號
TYDV,96,促,47299,2007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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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299號
債 權 人 燁旺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左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盛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及營利事業登記
       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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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旺鋼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