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429號
債 權 人 順陽山企業有限公司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並
提出債權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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