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429號
TYDV,96,促,45429,2007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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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429號
債 權 人 順陽山企業有限公司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並
       提出債權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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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陽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