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余建楠即合夆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3,2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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