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5年度,234號
TYDV,95,簡上,234,200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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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附帶上訴人 有誠意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明程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淑玲律師
附   帶
被 上訴 人 己○○
      庚○○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附   帶
被 上訴人 丁○○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1弄12號2
      戊○○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6弄5號3樓
      丙○○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6弄6號3樓
      甲○○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1弄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
月3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8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乃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對於未經原審 判決之事件,自不得為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79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分別給付 自民國91年12月份起至94年8 月份止之管理費。其於96年4 月25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請求:⑴附帶被上訴人分別再給付 自94年9 月份起至96年3 月份止(共計19個月)欠繳之如附 表「擴張請求部分」欄所示的管理費,及自附帶上訴人提起 此附帶上訴之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⑵附帶被上訴人應自96年4 月30日起至 出讓如附表所示「建物門牌欄」所示之建物所有權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末日分別給付附帶上訴人如附表「月繳」欄所示 之金額,及自各期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上開附帶上訴人追加請求的部分,既未經原審 加以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其提起附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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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金額均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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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建 物 門 牌 │月 繳│擴張請求部分│
├──┼───┼─────────────────┼────┼──────┤
│ 1 │甲○○│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1弄2號 │2,062 元│39,178元 │
├──┼───┼─────────────────┼────┼──────┤
│ 2 │己○○│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1弄5號7樓 │1,162 元│22,078元 │
├──┼───┼─────────────────┼────┼──────┤
│ 3 │庚○○│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1弄9號3樓 │1,483 元│28,177元 │
├──┼───┼─────────────────┼────┼──────┤
│ 4 │丁○○│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1弄12號2樓 │1,174 元│22,306元 │
├──┼───┼─────────────────┼────┼──────┤
│ 5 │戊○○│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6弄5號3樓 │1,121 元│21,299元 │
├──┼───┼─────────────────┼────┼──────┤
│ 6 │丙○○│桃園縣八德市○○路133巷6弄6號3樓 │1,422 元│27,018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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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