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8692號
TYDM,96,聲減,8692,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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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程春榮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11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服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 度壢交簡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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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