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HUNWISET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UNWISET SAIYAN所犯共同偽造公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KHUNWISET SAIYAN因於民國94年8 月間犯共同偽造 公印文罪,經本院於95年6 月30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223 號 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 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