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7892號
TYDM,96,聲減,7892,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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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HAMOEI D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AMOEI DANUPHOP所犯偽造公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THAMOEI DANUPHOP因於民國94年8 月間犯偽造公印 文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23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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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