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7891號
TYDM,96,聲減,7891,200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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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WONGYAI P
          在臺居臺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YAI PRAMOT所犯共同偽造公印文罪,經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WONGYAI PRAMOT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犯共同偽 造公印文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壢 簡字第二二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而於九十六年九月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九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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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