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甲○○等侵占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八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因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甲○○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即自訴人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審上訴(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九○號)後,上訴人仍表不服,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復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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