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RIAH
(現收容於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8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RIAH所犯偽造文書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MARIAH 因於民國94年10月初某日犯偽造文書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915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7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