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鴻德禮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女55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德禮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鴻德禮儀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5 日犯違反政府採 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 40000 元,於96年1 月22日判決確定。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罪,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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