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EWSUNGN
台灣居留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PAEWSUNGNGRN NOPPAKUN (中文姓名李瑞芬)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