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767號
SCDV,96,補,767,200710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叁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