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昊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
肆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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