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捌
仟叁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