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850號
SCDV,96,催,850,200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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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聲請狀尾大小章或代理人
  林忠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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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