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50號聲 請 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聲請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聲請狀尾大小章或代理人 林忠誠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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