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902號
債 權 人 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對何債務人請求(當事人欄所載與事實及理
由中所述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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