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902號
SCDV,96,促,17902,20071019,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902號
債 權 人 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對何債務人請求(當事人欄所載與事實及理
  由中所述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