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261號
SCDV,96,促,17261,20071005,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261號
債 權 人 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②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③釋明欲對何債務人請求,並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