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261號
債 權 人 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②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③釋明欲對何債務人請求,並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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