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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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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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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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文郁 │永豐商業銀│96年2月16日 │1,865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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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屹立工業股│上海商業儲│96年3月31日 │2,784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新│ │ │ │ │
│ │ │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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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耿興精密工│台灣中小企│96年4月5日 │9,598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 │有限公司化│ │ │ │ │
│ │ │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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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施棟樑 │台北縣五股│96年1月31日 │3,019元 │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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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施棟樑 │台北縣五股│96年2月12日 │1,596元 │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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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余坤山 │中國信託商│96年4月5日 │4,946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丹│ │ │ │ │
│ │ │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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