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遠東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13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遠東卡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7日 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序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720 萬元及180 萬元,期間均自95年11月23日起至100 年11 月23日止,前12個月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則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 2.01% 計算。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 過6 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 計算。詎主債務人自96年3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迄尚餘本金900 萬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 起本訴等情。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二份、約 定書三份、借據二份、基準利率表、放款授信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遠東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丙 ○○所不爭執,僅以:公司已倒閉,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為辯 。被告乙○○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 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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