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264號
PCDV,96,訴,2264,200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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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味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4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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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味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