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967號
PCDV,96,訴,1967,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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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6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章家俱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零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於貸款契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 自有合意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章家俱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7 月5 日簽立起迄日為95年7 月5 日起至96年7 月5 日止之貸款契約書1 份,向原告借得新臺 幣(下同)150 萬元,約定年息按原告當時基準放款利率4. 022%加4.478%計算,並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息計 算,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就逾期違約金部分,凡本金或 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 成計付,逾期超 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之2 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鴻章公 司於95年9 月19日、同年11月16日及同年12月4 日分別向原 告借得298,011 元、309,000 元及150,000 元後屆期均未依 約還款,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 帶償還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京城商業銀行鴻運1 、2 號貸款 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據、基準利率表、客戶歸戶資料等影本 各1 份、相對人鴻章家俱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謄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各 1 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皆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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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章家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