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556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雲川精密複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利息部分、就伍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利息部分、就參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利息部分、就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利息部分、就貳萬壹仟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利息部分、就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求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 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1 月19日、95 年12月8 日、96年5 月8 日、96年5 月8 日、95年12月15日 、96年5 月8 日起算,是債權人就超過部分利息之請求,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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