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一)字,95年度,8號
PCDV,95,智(一),8,2007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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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勤誠
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95年度智(一)字第8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
利益其訴訟標的,依據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
不利部分,則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其中金錢
部分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另刊登報紙部分則屬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則關於金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
,另關於非財產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
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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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