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996號
PCDM,96,聲,2996,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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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96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42號),於逾上訴期
間後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案收押於土城看守所中, 然本案承審法官未詳查,將本案判決寄發他處,使本案被告 喪失上訴機會,又直接發監執行,顯然違背程序正義,今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68條、第69條規定提出聲請回 復原狀,重新提起上訴,並請求撤銷本案之執行云云。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 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 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 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刑事訴訟法第 67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係以非因當事人或代理人 之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者為限;又刑事 訴訟關於文書之送達,除刑事訴訟法第6 章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規定甚明。次 依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同居人或受僱人。是倘文書已付與此種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或受僱人,其簽收訴訟文書之效力,應與送達本人收受 相同,至該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否轉交,何時轉交,則均非所 問(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25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此有上 開刑事判決1 件在卷足按,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自70年3月2日起,即設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7巷 45之2 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接作業系統1 紙附轉交卷可 參(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42號刑事卷宗第17頁),而其於 本院96年5 月21日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到庭 亦僅陳明上址為其居住處所,有該案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 錄在卷可考,堪認該處為聲請人之住所無訛。又聲請人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2 月6 日諭知以3 萬元具保, 並於同日由李文峻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於96年2 月9 日雖



因另案入臺灣臺北看守所至同年5 月16日因提訊未回出所, 迄於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判決送抵上址時為止, 均未在監服刑或遭羈押,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 收據1 紙存卷可參,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件屬實。
㈢而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正本係於96年6月8日以雙掛號郵寄至前 述被告之戶籍地址,雖職司送達之郵務人員未能會晤聲請人 本人,惟已將該判決正本交由同住該址之聲請人之父蔡中村 以聲請人之同居人名義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附於上 開刑事卷宗可查,且經查聲請人之父蔡中村乃為年滿20歲以 上之成年人,自屬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是上開判決正本 既已交由聲請人之父蔡中村即其同居人收受,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之父蔡中村簽收該等訴訟文書之效力,自與送達聲 請人本人相同,從而,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應於蔡中村收受上 開判決正本之日即96年6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㈣至聲請人雖以其係因案收押於土城看守所,無法收受而喪失 上訴機會,然聲請人業於96年5 月21日本院審判期日到庭應 訊,本院亦當庭諭知該案辯論終結,並定於96年5 月31日下 午4 時宣判,惟遍觀刑事卷宗,聲請人在上述期間均未在監 服刑或遭羈押,嗣後才因他案於96年7月3日入臺灣臺北看守 所,且其明知本案係於96年5 月31日宣判,竟均疏未向家人 查詢判決送達情形,而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於蔡中村收受上開 判決正本之日即96年6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再計算10日之 上訴期間及2 日之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96年6 月20日 屆滿,聲請人遲至同年10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屬因 其個人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回復 原狀之要件尚有未合。
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為回復原狀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已如上述,其補行之上訴乃失所附麗,應認其已逾 10日之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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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