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42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犯罪之自白,經合議庭評議決
定以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偽造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上「李雪麗」等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以簡易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第8 頁第11行所列之「背信」應係贅載外,其 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 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於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此有捐 款憑證附卷可稽,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案被告所 犯上開犯罪,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因全案經 判處刑期已逾越有期徒刑1 年6 月,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5款所定之減刑要件。末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96年10月18日列印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事後並已捐款予公庫,業如前述,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被告並依刑法第74條2 項第4 款規定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之金額在案,有繳付憑證附於本 院卷可憑,是本院經綜合判斷認為應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偽造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上「 李雪麗」等人之署押(詳起訴書附表所示),均沒收之。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 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 第56條、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件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 決(即於被告求刑基礎範圍內而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 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4220號 被 告 丙○○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615巷24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337 號6樓之1「大蕃 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蕃薯公司)負責人,專營行動電 話門號申請、維修、配件買賣等業務,因見國內各大電信公 司推動優惠客戶申辦門號附贈手機之促銷活動,有機可趁, ,明知大蕃薯公司並未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公司)、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寬頻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和宇公司)簽訂銷售行動電話門號之契約, 竟與許足輝(另案偵辦)及張奇欽(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與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犯行:(一)自民國95年3月5日起,在大蕃薯公司內,先由丙○○於未 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同意之情形下,在遠傳公司、和信公 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偽簽如附表所示之人簽名及署押,並將自銀行代辦公司 及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人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交 付張奇欽,再由張奇欽將上開文件交付予許足輝,由許足 輝以「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 行」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之名義,向上開電信公 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00 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使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 大哥大公司、和宇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及佣金予丙○○,復由丙○○以刊登報紙廣告 及在「Forsale 網路跳蚤市場」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之方式 ,將所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予房屋仲介業者,而以 此方式謀取不法利益並幫助不特定人為犯罪行為,足生損 害於附表一所示之人及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 公司及和宇公司之權益。
(二)丙○○、許足輝及張奇欽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無辦理 行動電話使用之真意,且亦無代人辦理貸款及債務協商之 真意,竟自95年2 月16日起,於網路或報紙分類廣告,以 「達康貸款」、「24BANK信揚國際行銷」、「信揚理財顧 問公司」等名義,佯稱可代為辦理債務協商或申請小額貸 款,必須申請1至4支行動電話門號為由,要求附表二所示 之人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將丙○○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填寫完畢 並交付身分證件影本,丙○○即將上開資料交付張奇欽, 再由張奇欽將上開文件交付予許足輝,由許足輝以「天南 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及桃園 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之名義,向遠傳公司、和信公司、 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每門號新臺幣 (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使遠傳公司、和 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和宇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 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及上開佣金予丙○○,再由丙○ ○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附表二所示之人,以獲取上開佣金 ,且未代附表二所示之人申請貸款及債務協商,而以此方
式謀取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及遠傳公司 、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權益。
(三)丙○○、許足輝及張奇欽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無辦理 行動電話使用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自95年3 月10日起,於網路或報紙分類廣告,以刊登「收 購易付卡」之廣告,招攬附表三所示之人以渠等名義辦理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迨附表三所示之人將丙○○所提供 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填寫完畢並交付身分證件影本後, 丙○○即將上開資料交付張奇欽,再由張奇欽將上開文件 交付予許足輝,由許足輝以「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 通訊行」、「霖記通訊行」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 之名義,向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 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 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使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 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 行動電話門號及佣金予丙○○,再由丙○○以數百元至千 餘元不等之價格向附表三之人將申辦之行動電話易付卡門 號購回,復由丙○○以刊登報紙廣告及在「Forsale 網路 跳蚤市場」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之方式,將所取得之行動電 話門號,販賣予房屋仲介業者,而以此方式謀取不法利益 並幫助不特定人為犯罪行為,足生損害於遠傳公司、和信 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之權益。
(四)嗣經遠傳電信公司人員發覺有異,報請警方於96年2月5日 17時15分,持搜索票至臺北縣板橋市○○○路337號6樓之 1 大蕃薯公司進行搜索,並扣得和信電訊公司門號卡32張 、遠傳電訊公司門號卡(3G卡)3 張、遠傳電訊公司門號 卡(易通卡)26張、南屏電信預付型門號卡5 張、和宇寬 頻公司門號卡12張、和信電訊SIM 卡董志健門號「000000 0000」、遠傳電信門號卡裴玟蔚「0000000000」及資料1 張、遠傳電信門號卡施勝勳「0000000000」及資料1 張、 遠傳電信門號卡施勝勳「0000000000」及資料1 張、台灣 大哥大門號卡楊雅嵐「0000000000」及申請書1 張、丙○ ○名片4盒、門號申請書及影印證件1批、遠傳電信公司帳 單「陳汶嫻」等人26份、台灣大哥大帳單「楊雅嵐」、「 劉顯堂」2 份、和信電訊公司帳單「劉顯堂」等人11份、 主機、滑鼠、鍵盤、螢幕各1 台、遠傳電信門號卡(無卡 片)有2 張「蔡富來」資料、遠傳電信公司門號卡「簡明 崇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00 00000000」1張、遠傳易付卡「0000000000」1張、台灣大 哥大門號卡「黃如萍0000000000」1張及申請書1張、台灣
大哥大門號卡「呂盈錚0000000000」1 張、台灣大哥大門 號卡「盧美雪0000000000」1 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劉 顯堂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王惠萍00000 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劉解嘉久0000000000」 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廖翠蓮0000000000」1張、台灣 大哥大門號卡「林明通00000000 00」1張、台灣大哥大門 號卡「劉進成0000000000」1 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陳 曉芸0000000000」1張及申請書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董志健00000000000張」及申請書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高文能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 -000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1張 、和信電訊門號卡「陳曉芳0000000000 」1張、和信電訊 門號卡「林順德0000000000」1 張、遠傳電信易通卡「羅 家源」等人共8張、台灣大哥大申請書「謝淑娟」等人3張 、和信電訊申請書「謝淑娟」等人4 張、和信電訊門號門 號卡「0000000000」1張及簡清星資料1張、中華電信門號 卡「0000000000」1張及劉進成資料1張等物。二、案經何致揚、李雪麗、林永淼、陳郁蕾、甲○○、江真玲、 謝碧琴、王玉華、林珮如、王曉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 編號 │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1)坦承明知大蕃薯公司並未 │
│ │之供述 │ 與和宇公司、遠傳公司、 │
│ │ │ 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 │
│ │ │ 司簽訂銷售行動電話門號 │
│ │ │ 之契約,而透過張奇欽交 │
│ │ │ 付予「天南通訊行」、「 │
│ │ │ 天南地北通訊行」、「霖 │
│ │ │ 記通訊行」辦理行動電話 │
│ │ │ 門號。 │
│ │ │(2)以偽造之證件向電信公司 │
│ │ │ 申辦門號,並代替無申辦 │
│ │ │ 行動電話門號真意之人辦 │
│ │ │ 理易付卡後再為收購,以 │
│ │ │ 此方式賺取電信公司所給 │
│ │ │ 與之佣金差價,並將所收 │
│ │ │ 購之門號販賣予房仲業者 │
│ │ │ 以幫助犯罪之事實。 │
├───┼────────────┼──────────────┤
│ 二 │證人何志能、李雪麗、李澤│丙○○未經證人等同意,以證人│
│ │明、林永淼、陳雅君、潘建│等之身分證件及名義申辦行動電│
│ │祥於偵查中之證述 │話門號,並於行動電話申請書偽│
│ │ │簽證人等姓名之事實 │
├───┼────────────┼──────────────┤
│ 三 │證人何致揚、譚開中於偵查│丙○○明知證人等並無申請行動│
│ │中之證述 │電話使用之真意,而於網路或報│
│ │ │紙分類廣告,以刊登「收購易付│
│ │ │卡」之廣告,招攬證人等以渠等│
│ │ │名義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後│
│ │ │,再將門號購回後,轉售給他人│
│ │ │以圖利並詐取電信公司佣金之事│
│ │ │實 │
├───┼────────────┼──────────────┤
│ 四 │被害人葉銘鴻、張維康、林│丙○○未經被害人等同意,以被│
│ │宗平、陳美蓉、甲○○、林│害人等之身分證件及名義申辦行│
│ │鴻銘、江真玲、王韋達、吳│動電話門號,並於行動電話申請│
│ │淑平、謝碧琴、蕭義焜、陳│書偽簽被害人等姓名之事實 │
│ │俊儒、謝淑娟、吳家榮於警│ │
│ │詢中之指述 │ │
│ │ │ │
├───┼────────────┼──────────────┤
│ 五 │被害人薛瓊淵、吳明燦、簡│丙○○明知被害人等無辦理行動│
│ │嘉宏、梁瑞芬、林曉卿、連│電話使用之真意,亦無代為辦理│
│ │啟業、陳漢立、簡美花、陳│貸款及債務協商之真意,於網路│
│ │永佃、黎璥銘、林舜琛、鄭│或以「達康貸款」、「24BANK信│
│ │雅津、王玉華、薛源童、林│揚國際行銷」、「信揚理財顧問│
│ │珮如、鄭秀鳳、羅尹青、吳│公司」等名義,宣稱可代為辦理│
│ │惠燕、王曉菁、李天翔、蔡│債務協商或申請小額貸款,惟必│
│ │慧穎、王怡靜、李姿瑩、張│須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門號│
│ │修銘、謝侒、傅成樂、溫素│,以此方式詐取和宇公司、遠傳│
│ │婷、吳悅怡、李晴良、余宥│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
│ │瑩、黃佩綸於警詢中之指述│司等電信公司佣金,且未代為辦│
│ │ │理貸款及債務協商之事實 │
├───┼────────────┼──────────────┤
│ 六 │被害人李冠宏、劉家榮、張│丙○○明知被害人等並無申請行│
│ │楊春來、乙○○於警詢中之│動電話使用之真意,而於網路或│
│ │指述 │報紙分類廣告,以刊登「收購易│
│ │ │付卡」之廣告,招攬被害人等以│
│ │ │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門│
│ │ │號後,再將門號購回後,轉售給│
│ │ │他人以圖利之事實 │
├───┼────────────┼──────────────┤
│ 七 │證人即遠傳公司風險管理部│遠傳公司遭冒名申請門號受損之│
│ │專員郭德斌於警詢中之證述│事實 │
├───┼────────────┼──────────────┤
│ 八 │同案被告許足輝於警詢中之│丙○○未與和宇公司、遠傳公司│
│ │供述 │、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等│
│ │ │電信公司簽訂契約,而由丙○○│
│ │ │將申請資料交付張奇欽,再由張│
│ │ │奇欽以「天南通訊行」、「天南│
│ │ │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
│ │ │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代│
│ │ │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 │
├───┼────────────┼──────────────┤
│ 九 │中國時報分類廣告及 │丙○○販賣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特│
│ │Forsale網路跳蚤市場網站 │定人,藉以幫助他人為犯罪行為│
│ │列印資料各1份 │之事實 │
├───┼────────────┼──────────────┤
│ 十 │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列行動│(1)丙○○未經他人同意,以 │
│ │電話門號、行動電話申請書│ 他人之身分證件及名義申 │
│ │等物 │ 辦行動電話門號,並於行 │
│ │ │ 動電話申請書偽簽他人姓 │
│ │ │ 名之事實。 │
│ │ │(2)丙○○以「收購易付卡」 │
│ │ │ 之方式,招攬他人辦理行 │
│ │ │ 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後,再 │
│ │ │ 將門號購回後以賺取電信 │
│ │ │ 公司佣金之事實。 │
│ │ │(3)丙○○以代為辦理債務協 │
│ │ │ 商或申請小額貸款之方式 │
│ │ │ ,以他人名義辦理行動電 │
│ │ │ 話門號,以此方式詐取電 │
│ │ │ 信公司佣金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偽造簽名及署押部分, 應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按刑法第55條 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固經立法院廢除,並經總統公 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同日修正公布並同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 刑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原本基於概括之犯 意,先後多次所涉犯之相同構成要件犯罪,若其犯罪時間均 在刑法修正施行之前或其犯罪時間跨越刑法修正前後者,於 刑法修正前,仍得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僅得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惟於刑法修正後,其各次犯罪行為,均應獨立 論罪處罰,則其受法院所科刑度必遠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重。據此,足認被告先後多次所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犯罪行 為,倘依修正前之規定加以追訴處罰,顯較有利於被告。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加以追訴處罰,始為 適法。故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背信等數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均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又被告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均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至被告所偽造上揭之行動電話申請書 、「李雪麗」等人之簽名及署押,併請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丁○○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申請人姓名 │ 申請門號 │申請門號公司 │申請日期│
├──┼──────┼─────┼───────┼────┤
│ 1 │李雪麗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13│
├──┼──────┼─────┼───────┼────┤
│ 2 │葉銘鴻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2.18│
├──┼──────┼─────┼───────┼────┤
│ 3 │張維康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13│
├──┼──────┼─────┼───────┼────┤
│ 4 │林永淼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3 │
├──┼──────┼─────┼───────┼────┤
│ 5 │林宗平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4 │
├──┼──────┼─────┼───────┼────┤
│ 6 │潘建祥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4 │
├──┼──────┼─────┼───────┼────┤
│ 7 │陳雅君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5 │
├──┼──────┼─────┼───────┼────┤
│ 8 │何志能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5 │
├──┼──────┼─────┼───────┼────┤
│ 9 │李澤明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9 │
├──┼──────┼─────┼───────┼────┤
│ 10 │陳美蓉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20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1 │甲○○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7.31 │
├──┼──────┼─────┼───────┼────┤
│ 12 │林鴻銘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8.1 │
├──┼──────┼─────┼───────┼────┤
│ 13 │江真玲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8.2 │
│ │ │0000000000│ │ │
├──┼──────┼─────┼───────┼────┤
│ 14 │王韋達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3 │
├──┼──────┼─────┼───────┼────┤
│ 15 │吳淑平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3 │
├──┼──────┼─────┼───────┼────┤
│ 16 │謝碧琴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3 │
├──┼──────┼─────┼───────┼────┤
│ 17 │蕭義焜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3 │
├──┼──────┼─────┼───────┼────┤
│ 18 │陳俊儒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4 │
├──┼──────┼─────┼───────┼────┤
│ 19 │謝淑娟 │0000000000│遠傳公司 │不詳 │
│ │ │0000000000│ │ │
├──┼──────┼─────┼───────┼────┤
│ 20 │吳家榮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5 │
└──┴──────┴─────┴───────┴────┘
附表二
┌──┬──────┬─────┬───────┬────┐
│編號│ 申請人姓名 │ 申請門號 │申請門號公司 │申請日期│
├──┼──────┼─────┼───────┼────┤
│ 1 │薛瓊淵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17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 │吳明燦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23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3 │簡嘉宏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23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4 │梁瑞芬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27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5 │林曉卿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2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6 │連啟業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3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7 │陳漢立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5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8 │簡美花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6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9 │陳永佃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8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0 │黎璥銘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10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11 │林舜琛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17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2 │鄭雅津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7.1 │
├──┼──────┼─────┼───────┼────┤
│ 13 │王玉華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16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4 │薛源童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17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5 │林珮如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18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6 │鄭秀鳳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22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7 │羅尹青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22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8 │吳惠燕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23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19 │王曉菁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24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0 │李天翔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24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1 │蔡慧穎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2.27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2 │王怡靜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1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3 │李姿瑩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7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24 │張修銘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10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5 │謝侒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1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6 │傅成樂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15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7 │溫素婷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16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28 │吳悅怡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3.21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29 │李晴良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10 │
│ │ │0000000000│和信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 30 │余宥瑩 │0000000000│遠傳公司 │95.4.5 │
├──┼──────┼─────┼───────┼────┤
│ 31 │黃佩綸 │0000000000│和信公司 │95.4.27 │
│ │ │0000000000│遠傳公司 │ │
│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 │
└──┴──────┴─────┴───────┴────┘
附表三
┌──┬──────┬─────┬───────┬────┐
│編號│ 申請人姓名 │ 申請門號 │申請門號公司 │申請日期│
├──┼──────┼─────┼───────┼────┤
│ 1 │何致揚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6.1.30 │
├──┼──────┼─────┼───────┼────┤
│ 2 │譚開中 │0000000000│和宇公司 │9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