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4666號
PCDM,96,簡,4666,200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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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3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中第十一行「10雙」應更正為「約20至25 件」;另證據欄應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筆 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 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 量│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  │
├──┼─────────┼───┼────────────┤
│1  │仿冒adidas牌T恤  │4   │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  │仿冒Timberland牌 │1   │美商森林地公司 │
│ │T恤 │ │ │
├──┼─────────┼───┼────────────┤
│3  │仿冒Timberland牌 │8  │美商森林地公司 │
│ │襯衫 │ │ │
├──┼─────────┼───┼────────────┤
│4  │仿冒Timberland牌 │7   │美商森林地公司 │
│ │polo衫 │ │ │
├──┴─────────┴───┴────────────┤
│共20件 │
└─────────────────────────────┘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6年度偵字第13122號 │
│  被   告 乙○○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
│            住臺北縣泰山鄉○○路5號7樓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乙○○明知「adidas」及「Timberland」廠牌之商標圖樣, │
│ 業經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下稱亞得公司)及美 │
│ 商.森林地公司(下稱森林地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
│ 請註冊核準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運動衣 │
│ 褲等商品,現在均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並明知前開商標 │
│ 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 │
│ 共知。詎乙○○仍基於意圖販賣未經他人授權商標商品之犯 │
│ 意,先於民國96年5月14日,前往臺北市信義區「五分埔」 │
│ 地區附近某店家,向不詳之人士,以每件運動衣服新臺幣( │
│ 下同)200至250元之代價,購得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授權 │
│ 或同意,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10雙後,旋自斯時起 │
│ ,在臺北縣新莊市○○路256號「PASS服飾店」,再以每件 │
│ 運動衣服290至45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以此方式 │
│ 牟取不法之利益。嗣經警於同年月20日晚上9時許,在上開 │
│ 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上開商標之運動衣服共計20件。 │
│二、案經亞得公司及森林地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 移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




│ 甲○○指訴相符,又「adidas」及「Timberland」之商標圖 │
│ 案,業經亞得公司及森林地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
│ 冊核準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資料檢索表在卷足參。再者前開扣案物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 │
│ 授權或同意,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品質粗劣之仿冒品,復有 │
│ 鑑定報告書及真品估價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此外並有現場照 │
│ 片8紙及扣案之上開物品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罪嫌。 │
│ 被告之本件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計畫,於密接之時、地反 │
│ 覆實行,依社會通念,符合反覆、延續之行為特性,應屬集 │
│ 合犯,屬包括一罪之犯罪行為,而無庸細究其行為次數分論 │
│ 併處。至扣案之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 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請審酌被告上開之犯行 │
│ ,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 │
│ 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 │
│ 而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及使得國家國際形象受損 │
│ ,請予判處拘役30日,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
│ 檢察官 林 俊 峰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
│ 書記官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商標法第82條 │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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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