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144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之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除「NATURAL JOJO」之商標應更正 為「NATURALLY JOJO」外,其餘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按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 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被告上開「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之行為,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爰審酌被告販 賣之仿冒商品,足以妨害商標專用權人所表彰之商標品質及 商譽,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之重大損失,妨礙社會交易秩序外 ,且損害我國國際名譽甚深,且其於歷次偵訊中均否認犯行 ,態度欠佳,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 件,爰依該條例規定減刑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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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6年度偵字第14456號 │
│ 被 告 甲○○ 女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
│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4號3樓 │
│ 居臺北市○○區○○路290號2樓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甲○○明知「NATURAL JOJO」係知名商標,業經「貴婷國際 │
│ 流行服飾有限公司」(下稱貴婷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 │
│ 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 │
│ 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背包等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內。 │
│ 又明知其所持有「US.JASMINO JCJC」商標之背包商品,係 │
│ 未經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使用近似於上述註冊商標圖 │
│ 樣之商品。竟仍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先於某不詳時 │
│ 日,在臺中一帶之夜市內,以每個新臺幣(下同)300元之 │
│ 代價,購入標有「US.JASMINO JCJC」商標之背包,復自民 │
│ 國96年1月初某日起至不詳時日止,利用網路設備,以「 │
│ f0000000」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每件260元之 │
│ 代價,張貼販賣上開近似商標商品之廣告,並與買主約定將 │
│ 貨款轉帳至其所申辦之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萬大分社帳號 │
│ 00-0000000號帳戶中,再將貨品郵寄予買受人,先後以此交 │
│ 易方式售出2件近似於「NATURAL JOJO」註冊商標之「 │
│ US.JASMINO JCJC」商標商品。嗣經貴婷公司人員上網向其 │
│ 購得相似之「US.JASMINO JCJC」商標背包1件,鑑定後認係 │
│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之商標,始悉上情。 │
│二、案經貴婷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販賣「US.JASMINO JCJC」商品之 │
│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之前並 │
│ 未見過「US.JASMINO JCJC」商標,也不是覺得用「JOJO」 │
│ 商標的名稱會比較好賣等語。經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 │
│ 貴婷公司告訴代理人方國信、乙○○於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 │
│ ,並有「US.JASMINO JCJC」商標背包照片12張、雅虎奇摩 │
│ 拍賣列印資料、匯款交易明細表、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萬 │
│ 大分社帳號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附卷 │
│ 可稽,參以系爭商標圖樣中之「JOJO」及「JCJC」均為圖樣 │
│ 中顯著部分,字體為其他文字之數倍,其中「C」字母經過 │
│ 特殊修飾,僅在「O」字母右側有一極細微之橫線缺口,且 │
│ 在商品之標籤牌上使用黑底白色字體,圖樣字體放置在最下 │
│ ,與告訴人標籤牌上之商標圖樣相較,其色澤、設計方式等 │
│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足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
│ 且指定使用之同類商品,自屬近似之圖樣;且觀諸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95號判決亦指出「US.JASMINO JCJC │
│ 」與「NATURAL JOJO」商標係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係 │
│ 近似商標,故「US.JASMINO JCJC」客觀上係未經貴婷公司 │
│ 授權或同意而擅自使用近似於「NATURAL JOJO」之商標,應 │
│ 可認定。再觀諸告證七所附之拍賣問與答資料,亦有買家於 │
│ 看見拍賣該商品訊息時,誤認被告所販賣之商品係為「NATU │
│ RAL JOJO」商標商品,而向被告提出詢問,顯見被告於拍賣 │
│ 網站標示拍賣商品為「JOJO後背包」之行為,已有致消費者 │
│ 混淆之餘。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看的出來所賣的包包是 │
│ 「JCJC」,不是「JOJO」等語,是被告倘若非基於「搭便車 │
│ 」之心態,大可於該拍賣訊息中以「JCJC」為其拍賣商品之 │
│ 名稱,是被告對於其以「JOJO」之名稱,販賣「US.JASMINO │
│ JCJC」商標商品之行為,主觀上應可認定有侵害他人商標權 │
│ 之犯意。是被告所辯,尚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
│ ,被告前後多次販賣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反覆 │
│ 實施犯行,請以一罪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
│ 檢 察 官 江耀民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
│ │
│ 書 記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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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
│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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