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
年度偵緝字第七六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二0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0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0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賭博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 度板簡字第九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罰金七千元 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在本件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八月間,明知自己並無財力或 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其可預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邀其擔任公司負責人 ,係具有不法目的,竟應允提供身分證件予「阿文」,將其 登記為亞太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及世任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與該綽號 「阿文」之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甲○○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迄今擔任址設臺中市○區○ ○路三三七號九樓之一亞太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亞太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 竟與綽號「阿文」之男子及張小宏、何聖影(後二人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於九十一年八月至 十二月間,在不詳處所,連續以亞太公司名義,虛偽製作以 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 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九十八紙(併辦意旨書誤載 為九十七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五千六百三十五 萬四千七百零五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四二00號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五千四 百八十八元,應予更正),再交付予上開公司,以充為該等 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 額,共計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二百八十一萬七千七
百三十四元(同上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二百八十一萬八千七百 七十三元,應予更正)。又甲○○與「阿文」明知亞太公司 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 絡,於九十一年八月起至九十二年一月間,在不詳處所,取 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七十一張,申 報進項金額共計六千三百五十三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同上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五千九百九十萬二千四百九十五元,應予 更正),以作為進項憑證,併列計上開虛偽之銷項額,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亞太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連續於二個月一次持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抵 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 。
㈡甲○○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止,擔任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街六七巷二七弄九號一樓世 任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 知世任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綽號「阿文」之男子 ,承同前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月起至九十二年二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止,應 予更正),在不詳處所,連續以世任公司名義,虛偽製作以 如附表三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 均不實之如附表三所示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六十七紙(起 訴書誤載為七十五紙,應予更正),銷售額合計五千一百五 十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元(起訴書誤載為五千四百十四萬九千 一百六十元,應予更正),再交付予上開公司,並經上開各 該公司負責人持其中六十二紙(起訴書誤載為七十一紙,應 予更正)銷售額合計四千九百六十六萬六千二百六十元(起 訴書誤載為五千二百五十一萬七千一百六十元,應予更正) 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 項稅額(起訴書誤載為扣抵進項稅額,應予更正),共計幫 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二百四十八萬五千五百零三元( 起訴書誤載為二百六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八元,應予更正)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又甲○○與「阿文」明知世任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基 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十月起 至九十二年二月止,在不詳處所,取得如附表四所示公司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一百十一張,申報進項金額共計一億 零三百十二萬五千七百十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0號、九十六度偵字第四二0 0號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三千三百五十一萬五千八百元,應 予更正),以作為進項憑證,併列計上開虛偽之銷項額,登
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世任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連續於二個月一次持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 抵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 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有提供身分證件交予綽 號「阿文」之人,並同意登記為亞太公司、世任公司之負責 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這二家公司 會開立假發票云云。然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不實之統一 發票均係被告擔任亞太公司、世任公司之負責人期間,分別 以亞太公司、世任公司名義所開立;另附表二、四所示之不 實統一發票亦係在被告擔任亞太公司、世任公司之負責人期 間,分別由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公司開立予亞太公司、世任 公司,此有卷附之亞太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一份、世任公 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跨中 心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 明細、世任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亞太公司案卷 (內含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稅籍主檔畫面、負責人調查 函、戶籍資料、營業稅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九十一年度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 )、德桑公司九十一年五月至九十二年二月統一發票查核清 單及發票等影本各一份、九十一年森林義公司營業稅年度資 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九十二年度德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 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德桑公司、森林義 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九十一年一月至九 十二年十二月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及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九一 號不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 六年八月七日函暨世任公司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件 附卷可稽,並經德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胡英新、會計 李正惠、亞太公司前任負責人周錦榮等人於調查局證述綦詳 。再者,被告既應綽號「阿文」之邀而擔任亞太公司、世任 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然對上開二家公司究係為何營業?資本 額?公司股東尚有何人等,均不知曉,且被告亦未實際從事 負責人之工作,而坊間販售發票供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虛設公 司行號又所在多有,此亦為被告所應知,衡情被告被告該二
家公司是否係屬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當有合理之懷疑,以 被告係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否則否則何以在交付個人身分證 件並任公司負責人後,對之均不加聞問,則被告既願擔任虛 設之亞太公司、世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將該二家公司之統 一發票任由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使用,是被告就亞太公 司、世任公司係屬無營業而以販賣發票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 ,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開立及販售上開二家公司之統一 發票行為,然被告既同意擔任上開二家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且該二家公司所領取之統一發票任由「阿文」使用,被告主 觀上應有預見可能,且不違背其本意,其與「阿文」等人自 屬共同正犯關係,堪予認定。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辯解,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 日修正施行,該條第一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 施行,關於新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上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 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 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牽連 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前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後者從一重罪處斷;上開規定於修正刪除後 ,刑法就行為罪數,除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結合犯等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以一罪論處,原則上採取一罪一罰及數罪 併罰,故修正前之處罰結果,顯較修正刑法規定一罪一罰或 數罪併罰對被告有利。
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規定為:「二人 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修正理由係 修正共同正犯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 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與綽號「阿文」之男子等人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前開犯行業已實行犯罪行為 ,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此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 」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⒊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如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應以銀 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若依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已同時 刪除)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二者相較之下,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 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 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比較,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論處被告罪 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⒌綜上,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 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內容雖有 不同,惟就被告再次犯罪係出於故意犯部分,無論依修正前 後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是此部分修正對被告 言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 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可資參照) ,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為亞太公司及世任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登記法第九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 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 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 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被告明知亞太公司及世任公司並無銷貨之事 實,竟任由上開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等人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司行號為進 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司等 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核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併辦意旨書贅 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又被告明知亞太公司及世任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向附 表二、四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亞太公司及世 任公司作為進項憑證,進而在亞太公司及世任公司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為不實登載後復持以行使,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核係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及張小 宏、何聖影間,就前揭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明知不 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本件雖無證據證明 被告有參與開立及販售亞太公司、世任公司之統一發票行為 ,然被告既同意擔任亞太公司、世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 將該公司所領取之統一發票供「阿文」等人使用,被告主觀 上應有預見可能,且不違背其本意,其與「阿文」等人自屬 共同正犯關係,堪予認定;至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 徵法部分,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等人雖不具身分,惟依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多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 告所各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處斷。又被告係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擔任亞太公司 負責人,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三日擔任世任公司負責人,是該二家公司於上開期間以外所 開立或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均與被告無涉,而應予剔除, 附此敘明。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八二0五號移送併辦部分(即事實欄第一項所述關於附 表二編號一、十五所示自森林義企業有限公司、德桑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0號移送併辦部分(
即事實欄第二項所述關於附表四所示部分)、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00號移送併辦部 分(即事實欄第一項所述關於附表一、二所示及第二項所述 關於附表四所示部分),因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 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究。又查,因被告所擔任負責人之亞太公司、世 任公司實際上並無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進貨、銷貨之營業行 為,則該二家公司既無進銷商品或勞務之事實,即不能課以 營業稅,難認被告所營亞太公司、世任公司有以詐術或不正 方法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可言,是上開移送併案意旨書認被告 另涉犯稅捐稽稽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 捐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末查,被告甲○○前曾受有 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甲○○明知將身分證件借予他人虛設公司 行號,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行為,竟仍 貪圖小利,將其本人之身分證件出借予「阿文」使用,致「 阿文」得以虛設行號取得虛開之不實發票為亞太公司及世任 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分 別達二百八十一萬七千七百三十四元、二百四十八萬五千五 百零三元,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嚴重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 ,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參與程度非深,兼衡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三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併 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 減刑後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一:
┌──┬────┬──────────┬────┬──────┬─────┬─────┬───────┐
│編號│ 銷售人 │ 買 受 人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 │ │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
│ 1 │亞太公司│傑億科技有限公司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2 │亞太公司│萬庭企業有限公司 │91年8月 │NX00000000 │ 264,500│ 1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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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亞太公司│皓倫股份有限公司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388,000│ 19,400│ │
├──┼────┼──────────┼────┼──────┼─────┼─────┼───────┤
│ 4 │亞太公司│臺灣富士通股份公司 │91年12月│MY00000000 │ 2,735,472│ 136,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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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亞太公司│手手有限公司 │91年8月 │NX00000000 │ 76,000│ 3,800│ │
├──┼────┼──────────┼────┼──────┼─────┼─────┼───────┤
│ 6 │亞太公司│昀隆股份有限公司 │91年11月│QV00000000 │ 749,700│ 37,485│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49,700│ 37,485│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05,600│ 35,28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49,700│ 37,485│ │
├──┼────┼──────────┼────┼──────┼─────┼─────┼───────┤
│ 7 │亞太公司│瀚灃國際有限公司 │91年8月 │NX00000000 │ 196,000│ 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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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亞太公司│溢灃企業有限公司 │91年11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9 │亞太公司│馬蓋仙資訊科技公司 │91年9月 │PW00000000 │ 330,000│ 16,500│ │
│ │ │ ├────┼──────┼─────┼─────┼───────┤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220,000│ 11,000│ │
│ │ │ ├────┼──────┼─────┼─────┼───────┤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218,000│ 10,900│ │
│ │ │ ├────┼──────┼─────┼─────┼───────┤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220,000│ 11,0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198,000│ 9,9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289,500│ 14,475│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224,985│ 11,249│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129,995│ 6,5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198,000│ 9,9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218,000│ 10,90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224,985│ 11,249│ │
├──┼────┼──────────┼────┼──────┼─────┼─────┼───────┤
│ 10 │亞太公司│立祥電子有限公司 │91年11月│QV00000000 │ 970,200│ 48,51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970,200│ 48,51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11 │亞太公司│千里眼電子有限公司 │91年11月│QV00000000 │ 30,000│ 1,50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52,000│ 2,60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81,600│ 4,08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23,000│ 1,15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1,600│ 4,08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35,640│ 1,782│ │
├──┼────┼──────────┼────┼──────┼─────┼─────┼───────┤
│ 12 │亞太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公司│91年8月 │NX00000000 │ 390,411│ 19,521│ │
│ │ │ ├────┼──────┼─────┼─────┼───────┤
│ │ │ │91年8月 │PW00000000 │ 264,411│ 13,221│ │
├──┼────┼──────────┼────┼──────┼─────┼─────┼───────┤
│ 13 │亞太公司│世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9月 │PW00000000 │ 465,600│ 23,280│ │
│ │ │ ├────┼──────┼─────┼─────┼───────┤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465,600│ 23,280│ │
│ │ │ ├────┼──────┼─────┼─────┼───────┤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504,400│ 25,220│ │
│ │ │ ├────┼──────┼─────┼─────┼───────┤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504,400│ 25,22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465,600│ 23,28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504,400│ 25,22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465,600│ 23,280│ │
│ │ │ ├────┼──────┼─────┼─────┼───────┤
│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504,400│ 25,220│ │
├──┼────┼──────────┼────┼──────┼─────┼─────┼───────┤
│ 14 │亞太公司│掬新機械有限公司 │91年10月│PW00000000 │ 170,000│ 8,500│ │
├──┼────┼──────────┼────┼──────┼─────┼─────┼───────┤
│ 15 │亞太公司│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91年9月 │PW00000000 │ 750,000│ 37,500│所開立統一發票│
│ │ │ ├────┼──────┼─────┼─────┤張數應係3 紙,│
│ │ │ │91年9月 │PW00000000 │ 538,000│ 26,900│財政部台灣省中│
│ │ │ ├────┼──────┼─────┼─────┤區國稅局明細表│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325,000│ 16,250│誤列為1 紙。 │
├──┼────┼──────────┼────┼──────┼─────┼─────┼───────┤
│ 16 │亞太公司│三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91年12月│QV00000000 │ 370,000│ 18,500│ │
├──┼────┼──────────┼────┼──────┼─────┼─────┼───────┤
│ 17 │亞太公司│隆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91年12月│QV00000000 │ 20,000│ 1,0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95,238│ 4,762│ │
├──┼────┼──────────┼────┼──────┼─────┼─────┼───────┤
│ 18 │亞太公司│晁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91年8月 │NX00000000 │ 4,820│ 241│應扣除91年7 月│
│ │ │ ├────┼──────┼─────┼─────┤份所開立之銷售│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291,410│ 14,571│額20,783元,稅│
│ │ │ ├────┼──────┼─────┼─────┤額1,039 元之統│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439,938│ 21,997│一發票一張 │
├──┼────┼──────────┼────┼──────┼─────┼─────┼───────┤
│ 19 │亞太公司│竣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 │NX00000000 │ 140,000│ 7,000│ │
│ │ │ ├────┼──────┼─────┼─────┼───────┤
│ │ │ │91年8月 │NX00000000 │ 123,000│ 6,15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793,800│ 39,69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23 │亞太公司│京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1年8月 │NX00000000 │ 158,000│ 7,900│ │
│ │ │ ├────┼──────┼─────┼─────┼───────┤
│ │ │ │91年8月 │NX00000000 │ 150,500│ 7,525│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1,014,300│ 50,715│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1,014,300│ 50,712│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539,400│ 26,970│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1,012,500│ 55,125│ │
│ │ │ ├────┼──────┼─────┼─────┼───────┤
│ │ │ │91年11月│QV00000000 │ 994,000│ 49,7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882,000│ 44,100│ │
│ │ │ ├────┼──────┼─────┼─────┼───────┤
│ │ │ │91年12月│QV00000000 │ 958,500│ 47,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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