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吉本布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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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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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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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本布輪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5月25日 │96,600元 │LJ0000000 │ │
│ │司甲○○ │行南彰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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